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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曝光10起典型案例!!

  去年以来,文山州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持续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深入开展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出铁拳、办铁案,切实解决民生诉求,查处了一批有震慑力的典型案件。2023年第一批典型案例曝光,再次为我们敲响警钟,希望各位经营人员能够引以为戒,合法经营。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不合格烟花爆竹产品“六六大顺、八方来财、十全十美”3件(108个/箱);2.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38元;3.处货值金额1710元的2.5倍,4275元罚款。

  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实,当事人分别于2021年7月、2022年3月以119元/袋、141元/袋的价格购进艾迪安®复合肥料和美芭®复合肥料各125袋在其经营场所内进行销售。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材料和产品合格证明、未建立销售台账、也没办法提供进销货凭据、未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艾迪安®复合肥料85袋,销售所得2210元;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美芭®复合肥料90袋,销售所得1710元。违法来得到的共计392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1.没收销售剩下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艾迪安®复合肥料40袋、美芭®复合肥料35袋;2.没收违法来得到的3920元;3.处以货值金额38125元等值的罚款38125元。以上合计处以罚没款42045元。

  案例三:砚山县某火锅店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及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2年11月1日,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摆放在配料区的油碟食用植物调和油33瓶;摆放在货柜上销售的泰新鲜®复合乳酸菌红柚果汁饮料3瓶,均已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十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做出: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油碟食用植物调和油33瓶和果汁饮料3瓶;2.处以罚款30000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保障责任和义务,不得再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2022年11月29日,麻栗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店内有4名未成年人正在饮酒。经查,2022年11月27日,当事人出资1680元,以42元/件的价格,从麻栗坡县某副食店购进雪花勇闯天涯500毫升装,在其店内销售。2022年11月29日晚上8点左右,当事人向熊某等4名未成年人销售8瓶啤酒,金额为56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来得到的56元,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元。

  2023年2月7日,马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马关县药店进行价格监督检查,在当事人药柜上现场查获待售的连花清瘟胶囊、感冒止咳颗粒、骨骼风痛片等8种药品未明码标价。经查,当事人于2012年5月2日在马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设立登记,由于当事人药房于2022年12月进行装修,因管理不善导致对销售的药品未明码标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款2000元。

  2022年10月26日,丘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有2台特定种类设备正在开展沥青搅拌,当事人没办法提供特定种类设备及安全附件的有效检验检定报告。经查,当事人自2022年9月与云南某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租用位于丘北县锦屏镇高铁站附近水泥搅拌站场地进行沥青搅拌加工,当事人使用的未经监督检验锅炉是2022年5月11日购买的,于2022年9月5日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此过程中未申请有资质的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对特定种类设备进行监督检验。截止查获时共生产加工沥青2000余吨,获取项目款10万元。

  当事人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定种类设备的锅炉,并处罚款30000元。

  2022年11月25日,丘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食品经营户监管时发现某披萨店和某面包店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入网“美团外卖”平台开展食品经营活动。经查,当事人为提高食品经营者入网率而放松“入网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食品经营”的审查义务,在部分经营者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允许其在“美团外卖”网络站点平台上进行食品经营活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款30000元。

  广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实:当事人于2021年3月11日经八宝市场监督管理所核准登记,并持营业执照开展药品、一类医疗器械、食品等经营。2022年8月30日,广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44盒“拔毒膏”(货值金额660元)是2020年购进,但不清楚从哪里购进,不能提供供货单位经营药品的合法资质证明、随货同行单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款9000元。

  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实:当事人于2022年4月8日、8月5日、10月2日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一份免费祛疤体验送上门来,富宁的朋友请查收!”“疤痕人士必读,一份靠谱的祛疤方法!”“你还在为疤痕感到自卑吗?这几种方法帮你解决它”等内容以及疤痕修复前后对比图等内容。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内容含祛疤方法、引导消费者到医院做相关咨询服务的文章,属于商业广告活动。当事人未严格核实广告内容,未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外发布其在实际经营中不具备的祛疤技术、服务和商品,极易误导消费者,使消费的人认为当事人有广告中提及的祛疤技术、服务及商品,发布虚假广告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成立。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及相关法律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发布虚假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0000元。

  2022年11月28日,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医疗器械库房内设置的卫材库“止血带区”中的“一次性使用捆扎止血带”“医用隔离眼罩”“医用隔离鞋套”均已超过保质期。

  经查,当事人分别于2021年1月、2月,以5.00元/袋、4.80元/米的价格从江西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医用隔离鞋套和一次性使用捆扎止血带;2021年7月以28元/副的价格从富宁某药业有限公司购进医用隔离眼罩。但在经营活动中导致上述医疗器械在超过保质期后未进行清理,仍存放在使用的医疗器械库房内。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一次性使用捆扎止血带20卷、医用隔离眼罩10副、医用隔离鞋套2袋,罚款20000元。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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